工伤受伤医疗费由谁承担?
我在工作的时候受了伤,去医院治疗花了不少钱。现在我不知道这笔医疗费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出,还是单位出?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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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事故中,医疗费的承担问题是很多劳动者关心的重点。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不同情况下医疗费的承担主体。 首先,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职工无需自己承担,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费的承担存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职工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等,以证明自己的工伤情况和费用支出。 综上所述,工伤受伤医疗费的承担主体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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