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我公司经营不善破产了,现在有些债务还没还清,债权人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来偿还债务。我不太清楚这种要求合不合法,也不知道法律上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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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个概念。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没办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比如,如果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根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本来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够钱,但没做到,那在公司破产偿债时,就要在没出够钱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又比如,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如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好比股东把投入公司的钱偷偷拿走了,公司没钱偿债时,股东就要把拿走的钱拿出来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股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该规定第二十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很容易出现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财产是分开的,那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所以,破产时能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关键在于股东是否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财产混同等法定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债权人就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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