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还能追加股东吗


公司破产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追加股东的。 首先,咱们得明白一个基本概念,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正常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和股东在法律上相对独立的责任界限。 但是,当出现特定情形时,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那些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是会支持的。 简单来说,要是股东没有按照规定把该出的钱都交齐,在公司破产又还不上债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把这样的股东追加进来,让他们在没交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存在股东出资瑕疵、公司人格形骸化、滥用一人公司人格、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况,也有可能在公司破产后追加股东承担责任。 不过,在一人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根据个别债权人的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这构成对该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违背了《企业破产法》中“公平受偿”原则。 公司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相关概念: 破产费用:包含破产案件中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开支、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及聘用员工所需费用等。 共益债务:由于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尚未完成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由于债务人财产受到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由债务人不当获利所产生的债务;为了债务人能够持续经营需要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慎对他人造成伤害所引发的债务;因债务人财产对他人造成伤害所衍生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