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情况和签合同时差别很大,我觉得继续履行合同对我太不公平了。我听说有情势变更原则,想知道这个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啥,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用这个原则来变更或解除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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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首先,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且有效。如果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那就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这就好比盖房子,合同有效是房子的地基,没有这个地基,后面的一切都无从谈起。 其次,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比如,签合同的时候谁也想不到会突然来一场重大的自然灾害或者全球性的疫情,导致市场环境、原材料价格等发生巨大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在商业活动中可以预见、应当预见的,比如商品价格的正常波动等,而情势变更的变化是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的。 再次,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原来的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一方当事人会遭受巨大的损失,而另一方则会获得不合理的利益。比如,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按照原合同价格履行,卖方可能会亏损严重。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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