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该怎样处理?

我之前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行政复议机构开始审理我的案件了,我不太清楚他们审理这类案件应该遵循什么流程、依据什么标准做出决定,也不知道我有哪些权益。想了解一下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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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有一套严格的流程和标准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据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根据该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于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要审查其合法性和适当性。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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