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怎样处理?


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及时的处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等。如果符合这些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如果不符合,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接着,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构会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需要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之后,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不过,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对双方提交的材料以及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在审查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形,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