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赔偿期有效一年,派出所一直没办结案且已超过期限,还用赔偿吗?
我遇到了故意伤害的事儿,派出所一直拖着没结案,现在都超过所谓的一年赔偿期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对方到底还用不用给我赔偿呀?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展开


在故意伤害案中,关于赔偿的诉讼时效并非一年,而是三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规定时间内,你如果不主张自己的赔偿权利,之后再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对方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你的赔偿请求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派出所一直未办结案且超过了这个三年时效期间,一般情况下,对方仍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会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例如,你向对方主张过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情况,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派出所的不作为影响到你的权益,你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直接向法院起诉侵权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对公安局的处理方式不满意,还可以向他们提出投诉,或者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问题,甚至可以将派出所一同告上法庭。对于造成轻微伤害的情况,也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