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主观是什么,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关注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这一块。想弄清楚这个罪名在主观方面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是只要有延误行为就算,还是有更严格的条件?另外,关于这个罪名具体都有哪些法律规定来约束和界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展开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明明知道自己应该办理相关邮政业务,却故意不去办理,从而导致邮件被延误投递 。 这里的“故意”包含了多种情况,比如有的邮政工作人员可能为了泄愤报复,有的可能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和目的,只要是故意去延误投递邮件,都不影响该罪名的构成。 相关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明确指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是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三是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是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过失或者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邮件延误投递的,不构成该罪。而且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邮政工作人员,包括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等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 。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