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有哪些暂行规定?
我所在的国有企业目前面临破产情况,想了解在试行的城市里,对于国有企业破产时的资产评估有啥具体的暂行规定,这些规定会影响到资产的处理和后续员工安置等问题,所以特别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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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处置。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定的。当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资产评估是一个关键环节。资产评估的目的在于准确确定企业的资产价值,这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清偿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规定要求必须选择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这些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的评估人员和完善的评估流程,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评估机构要对企业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 在评估方法上,要根据不同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合理选择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等。例如,对于固定资产,通常采用重置成本法,即按照当前市场条件下重新购置该项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来确定其价值。对于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等,则可能更多地采用收益现值法,根据其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来评估价值。 评估报告的出具也有严格要求。评估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详细、准确的评估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重要信息。评估报告要经过企业、债权人等相关方的认可,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评估结果的使用,主要用于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价值,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提供依据。在分配过程中,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 总之,这一暂行规定为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资产评估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处置,维护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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