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离职工资该怎么结算?


实习期离职工资的结算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工资计算标准方面。试用期员工离职工资通常参照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来计算,但无论如何,最终结算的工资数额都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3000元,那么即使按照百分之八十计算(3000×80% = 2400元),也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应按照2400元的标准结合实际出勤天数来计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较低,计算出的百分之八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就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工资结算时间方面。一般有两种常见情况:一是在办理离职手续交接的时候,一并计算且发放给离职的劳动者;二是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放工资。例如,您在15号提出离职并完成手续交接,有的公司可能会当场结清工资给您;而有的公司可能会按照公司统一的发薪日,比如每月25号,在25号发放工资。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最后,关于工资扣除的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克扣工资,除非员工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比如,因为员工的重大失误导致公司设备损坏,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