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百二十九条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罪名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它指的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就是相关人员明明知道自己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内容是不真实的,却依然提供给他人。而“情节严重”通常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等情形,都属于情节严重,会被立案追诉。对于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它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就是相关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和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同样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依据上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等情形,会被立案追诉。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总之,这两个罪名针对的是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法律通过明确规定来规范他们的行为,保护国家、公众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