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解释是怎样的?

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和邻居在房屋的公共部分使用上产生了纠纷。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如何界定的,最高法关于审理这类纠纷案件的解释是怎样规定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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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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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首先,它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比如,你家房子里面属于你专有,像客厅、卧室等,你可以自由使用和支配;而小区的电梯、楼道、外墙等就属于共有部分。 关于专有部分的认定,该解释规定,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通俗来讲,就是这个部分能和其他部分分开,你能单独用,还能在产权登记上明确是你的。 对于共有部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是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是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在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比如,你不能在自己家里乱拆承重墙,影响整栋楼的安全。同时,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不能因为你不使用电梯,就拒绝交电梯的维护费用。 当发生纠纷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就为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途径。总之,该解释为解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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