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管辖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关于该罪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要从法律层面来进行剖析。 首先,从地域管辖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可能是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的地点,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可能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最终的去向地。比如,张三在A地收购了一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货物,然后将其运输到B地销售,那么A地和B地都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地,当地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 其次,对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犯罪地,不同地方的司法机关都发现了该犯罪行为并受理,那么一般由最初受理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但如果主要犯罪行为集中在另一个地方,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到主要犯罪地的司法机关进行审判。例如,李四在C地、D地、E地都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C地司法机关最先受理,但主要的犯罪行为集中在D地,那么在必要的时候,案件可以移送到D地司法机关进行审判。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主要是为了解决管辖权争议或其他特殊情况。比如,当两个或多个司法机关对某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就可以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