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两高解释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关于挪用资金罪两高的解释内容。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里有人被怀疑挪用资金,我不太清楚这方面法律规定,两高对挪用资金罪是怎么解释的,在数额认定、量刑标准等方面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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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挪用资金罪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若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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