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指的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从法律概念、认定标准、量刑标准等方面,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为你详细说明。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注册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者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比如商标纸、商标标牌等。“伪造”是指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样式、图案、色彩等,制作假的注册商标标识。“擅自制造”则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制作其注册商标标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 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这些规定明确了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在不同情节下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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