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下面为您介绍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首先,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定义。这里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也就是说,如果有人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这类会让人产生恐慌、影响公共安全的虚假内容,就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该解释规定了入罪标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在量刑方面,解释也有相关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免责情形。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传播后经有关部门及时澄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会让无辜的人受到冤枉。 该解释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处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于我们普通公民来说,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编造、不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