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赌博案件若干问题是如何解释的?
我想知道两高对于办理赌博案件的具体解释内容。最近听说了一些关于赌博案件的处理情况,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想了解一下在认定赌博犯罪、量刑标准等方面两高是怎么规定的,以便更好地理解这类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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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赌博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明确了赌博罪的构成情形。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通俗来讲就是通过赌博来获取钱财收益。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该解释还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这是考虑到日常生活中一些正常的娱乐活动可能会涉及少量财物输赢,不能一概认定为赌博犯罪。此外,对于通过网络实施的赌博犯罪活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也明确属于赌博犯罪的范畴。如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情形,都按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助于准确打击网络赌博这一新型赌博形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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