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高关于开设赌场罪有什么司法解释?

我听说开设赌场罪有两高的司法解释,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自己对这方面法律规定很感兴趣,想知道司法解释里是如何界定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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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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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首先,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定义。开设赌场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专门弄个地方,安排好怎么赌,还提供赌博用的东西,让别人来赌博,这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这表明在网络环境下,搭建赌博网站或者做代理拉人赌博,也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对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详细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是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是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是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是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是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等。 在量刑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是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是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是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是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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