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是否有数额标准?


开设赌场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是有数额标准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是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其中就涉及到数额标准,比如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达到了定罪标准。这里的违法所得,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开设赌场利用赌博机赚取的非法利润。例如,某人开设了一个有赌博机的场所,在一段时间内通过赌博机的运营,非法获利达到了5000元,那么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其次,关于赌资数额,该意见还指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也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赌资就是参赌人员用于赌博的资金或者物品,在计算赌资时,通常是将在赌博活动中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现金、筹码以及通过网络赌博时在网络账户上的投注资金等累计计算。比如,在一个利用网络开设的赌场中,所有参赌人员投入的资金累计起来达到了5万元,那么开设这个网络赌场的人就可能触犯开设赌场罪。 另外,从参赌人数方面也有一定关联。如果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同样可能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这里的参赌人数就是实际参与到该赌场赌博活动中的人员数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同样也有相关数额标准参考。例如,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等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总之,开设赌场罪是有明确的数额标准的,这些标准是司法机关认定该犯罪行为以及确定量刑的重要依据。无论是线下传统的赌场还是线上的网络赌场,只要涉及到这些数额标准,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