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根据赌资多少是怎么判的?


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会依据赌资数额等情节来量刑。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不同赌资情况下的判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刑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赌资多少对应怎样的刑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给出了一些具体的判断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该解释第八条又指出,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一般来说,如果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当赌资等情节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时,就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如果赌资等情节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通常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不过,实际的判罚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是否有累犯等从重处罚的情节等。总之,对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赌资数额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