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是按什么来量刑的?
我有个朋友参与了开设赌场的事儿,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开设赌场的量刑依据是什么。是根据赌资多少,还是参与人数,或者其他方面呢?我很担心他的情况,想弄清楚这些,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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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指的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在量刑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是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这里的抽头渔利,简单来说就是赌场从每一局赌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钱作为盈利。二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赌资就是在赌博过程中使用的资金。三是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参赌人数就是实际参与赌博的人员数量。四是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是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是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此外,法院在量刑时还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是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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