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道路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但在赔偿问题上我们产生了分歧。我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解释,好让我清楚自己能争取到哪些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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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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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下面为您详细解读该解释中的一些关键内容。 首先,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等不同主体可能承担不同的责任。根据该解释,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在车辆外借等情况下,各主体的责任划分,避免了责任推诿。 其次,关于赔偿范围。解释中规定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具体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则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 再者,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规则。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这一规则明确了赔偿的先后顺序,保障了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等,解释也有相应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之,该解释全面规范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为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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