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对于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中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是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方面。根据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表明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其他凭证也可能成为认定合同关系存在的依据。 关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解释明确了不同情况下交付的认定。如第五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清晰了在交付和付款证明上的举证责任。 在标的物检验方面,解释也有详细规定。如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这有助于在实践中合理确定买受人检验的合理期间。 另外,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也较为重要。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保障了守约方在对方违约时的合法权益。 该解释在多个方面为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规则和指引,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