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法最高检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是怎样的?

我之前在超市拿了点东西没付钱就走了,后来超市报警把我拦住了。我就想知道,像我这种拿超市东西没付钱的行为,在法律上算盗窃吗?最高法最高检对于办理盗窃案件是怎么解释的呢?哪些情况算盗窃,会受到什么处罚,我特别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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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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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盗窃案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明确了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其次,解释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即使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比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受数额限制。“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此外,对于盗窃财物数额的认定,该解释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对于盗窃未遂的情况,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解释也规定了一些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比如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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