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如何释义?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一条的含义。首先,当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时,商标局有义务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这里的书面通知很重要,它是申请人知晓自己申请被驳回的依据,也是后续申请复审等程序的起始点。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他有权利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其实是给了申请人一个再次争取商标注册的机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在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然后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过,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案件情况复杂等,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这个审查时间可以延长三个月。 要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还是不服,那么他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意味着,申请人有了进一步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法院的审判来最终确定商标是否能够注册。 这一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它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后的救济体系,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申请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有多个途径可以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商标审查和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它也遵循了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即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