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释义第五十八条是怎样的?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相关概念。注册商标大家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商标,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其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虽然没有经过注册程序,但它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比如一些老字号品牌,即便没有进行商标注册,但在当地乃至全国都广为人知。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就像是企业的“小名”,是用来区别不同企业的重要标志。 当有人把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时,如果这种行为会误导公众,让公众误以为该企业与商标所有人有某种关联,那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的“误导公众”是一个关键的判断因素。例如,市场上有一家知名的“美味佳”食品注册商标,突然出现一家新的企业,将“美味佳”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从事类似的食品经营活动,消费者很容易就会认为这家新企业和原来的商标所有人有联系,这就属于误导公众的情况。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一旦构成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赔偿因该行为给商标所有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对侵权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总之,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有人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