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中几个重要方面。
关于合同效力,解释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就保障了购房者不会因开发商未取得合法资质而陷入无效合同的风险中。依据是该解释第二条。
对于房屋的交付使用,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比如你买的房子,若开发商已交付钥匙,一般就视为交付使用,之后房子出现意外损毁等风险,通常就由你承担了,除非合同有其他约定。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像你遇到的情况,如果房子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依据是该解释第九条。此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也应予以支持。
在面积差异处理上,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另外,关于违约责任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等违约行为,你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也有相应的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总之,该解释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全面且细致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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