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买了套商品房,签合同后和开发商产生了纠纷。我不太清楚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法律有啥具体解释,想知道这些解释能怎样帮我解决问题,具体涉及哪些方面,能不能给我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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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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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解决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中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解释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就好比两个人做买卖,如果卖方没有合法的卖货资格,那这个买卖协议一般就是不作数的,但要是在闹到法院之前卖方拿到了资格,协议也可以变得有效。依据的是《解释》第二条。 其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情况。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简单来说,买房就是为了拿到房子的产权,如果因为卖方的问题,过了很久都办不了房产证,那买方就有权要求取消合同并让卖方赔偿损失。这在《解释》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再者是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子的主体结构有问题,就像房子的大梁歪了这种严重情况,那买方可以要求退房并让卖方赔偿。这是《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还有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比如合同约定房子是100平,结果实际只有95平以下或者105平以上,买方就有权利提出一些要求。这是《解释》第十四条的内容。 另外,对于商品房包销问题也有规定。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俗来讲,就是开发商把房子交给包销人卖,卖不掉的包销人要按约定价格买下来。这在《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说明。 总之,这个司法解释涵盖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过程中的诸多方面,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规则,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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