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内容?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下面将从定罪标准、从重处罚情形、其他重要规定等方面详细介绍。 首先是定罪标准。解释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等。这些情形一旦出现,就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是从重处罚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等。 再者,解释还对单位犯罪作出了规定。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另外,对于一些共同犯罪的情形也有说明。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后,解释还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包括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等。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毒物质的界定更加清晰,有利于准确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