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哪些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下面为您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读。 首先,关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问题。依据该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这就意味着,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其他交易凭证也可能成为认定合同成立的依据。《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为没有书面合同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方面,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交付的方式和时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对于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如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这使得在电子商务日益发达的今天,电子合同的交付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对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解释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风险的转移规则。一般来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有助于在买卖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违约责任方面,该解释对违约金的调整、定金罚则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同时,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此外,解释还对特种买卖,如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等作出了规定。例如,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这些规定为特种买卖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