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怎样的?

我和对象结婚后,发现有些情况不太对劲。我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什么样的又是可撤销婚姻呢?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我现在就想弄清楚这些概念,看看自己的婚姻到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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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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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来了解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像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例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即男性未达到二十二周岁,女性未达到二十周岁就结婚的情况,婚姻也是无效的。 接着看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比如,甲以伤害乙的家人为要挟,迫使乙与其结婚,这种情况下乙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再如,丙在婚前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却没有告知丁,丁在婚后发现后,可以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总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为那些在婚姻中遭遇不公平或不合法情况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有助于维护婚姻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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