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标准最新是怎样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目的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减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额外扣除这些符合条件的支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下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最新标准: 子女教育方面,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依据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继续教育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 大病医疗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住房贷款利息,如果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例如,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相关说明。 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