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在借款协议中,有几类常见的无效条款。 首先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如果借款协议是企业之间单纯的资金拆借,这种协议中的借款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防止企业随意从事金融业务,避免金融风险的无序扩散。 其次,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条款无效。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出借人故意隐瞒借款的高风险,诱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借款人以暴力威胁出借人降低利息等情况,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相关条款。 再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举个例子,借款人和出借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通过诉讼等方式骗取第三人的财产,这种借款协议中的条款就是无效的。这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另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无效。如果借款协议表面上是正常的借贷关系,但实际上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提供资金,那么该借款协议的条款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法律不允许通过合法的形式来达到非法的目的,否则会助长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显失公平的条款也可能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出借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困境,约定了极高的利息和不合理的还款条件,借款人可以请求撤销这样显失公平的条款。 如果借款协议中存在无效条款,并不一定导致整个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如果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相互独立,那么其他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