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交易中有哪几种无效合同?


在房产买卖交易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这类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房产买卖合同也可能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他们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超出了其能力范围,又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这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再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比如卖房者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如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却不告知购房者,这种通过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如果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合同直接无效。另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例如,卖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抬高房价,损害买方的利益,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还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比如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以虚假的买卖形式转让给他人,这种合同表面上是房产买卖,实际上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最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比如建造的房屋严重违反了城市规划,影响了公共安全或者公共环境,基于该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总之,在房产买卖交易中,我们要仔细甄别合同的有效性,避免陷入无效合同的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