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中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我和对象结婚后才发现婚姻存在一些问题,可能是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现在涉及到财产分割,我想知道在这种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里,我们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吗?该怎么去处理这些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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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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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中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的财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的财产并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姻自始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哪一方是没有过错的,给予适当的照顾。 例如,在可撤销婚姻中,如果是因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那么在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时,隐瞒疾病的一方可能就属于有过错方,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倾向于照顾无过错的另一方。再比如,在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中,不仅要考虑无效婚姻双方的财产分割,还要注意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为重婚是违法行为,在处理财产时必须保障合法婚姻中配偶的合法权益。 总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的财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按照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割,同时要遵循照顾无过错方以及不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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