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部分有哪些?
我在做土地相关的业务,涉及到土地增值税。不太清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哪些部分是允许扣除的,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扣除项目和相关规定,这样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能更准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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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一些部分是允许扣除的。 首先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比如,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就属于这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这是明确可以扣除的项目。 其次是房地产开发成本。它涵盖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像开发商为了建设房屋,给被拆迁户的补偿费用,建设过程中的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等,都属于开发成本,这些都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然后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它是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还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最后,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这是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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