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指的是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比如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就属于地价款;而按规定缴纳的登记费、过户手续费等就属于有关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这部分金额是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 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成本。它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例如,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费用等属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前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费用属于前期工程费。这些成本都是为了开发房地产而实际发生的,所以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第三类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对于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 第四类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再单独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 第五类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