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我公司涉及土地转让业务,产生了土地增值税。现在进行税务申报,不清楚这部分土地增值税能不能在税前扣除,扣除的话又有哪些条件和规定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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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准予税前扣除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土地增值税和税前扣除的概念。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而税前扣除,简单来说,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中扣除一定的项目金额,从而减少需要纳税的额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税金就包括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转让房地产过程中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只要是与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的,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扣除要遵循真实、合理、相关的原则。企业要准确核算土地增值税的金额,并留存好相关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果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或缴纳不符合规定,可能无法顺利实现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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