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有什么规定?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在我国,对侦查羁押期限有着明确且详细的法律规定,这不仅保障了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开始算,侦查羁押的时间最长为三个月。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形下的案件,也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并且,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综上所述,侦查羁押期限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和计算方式。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侦查,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