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租赁合同期内再签补充延期二十年是否有效?
我租了一处房产,签了20年租赁合同。现在租赁期还没到,想和房东再签个补充协议把租期再延长20年。但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会不会存在什么风险,想具体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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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年租赁合同期内再签补充协议延期二十年,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 从法律概念来讲,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对于租赁期限,法律是有明确限制的。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就是20年,这是为了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公平,防止出现过长的租赁期限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合理的影响。 在原租赁合同到期日前,双方签补充协议延续租赁期限,属于对先前租赁期限的修改和变更,超过20年部分无效。当租赁期满,当事人可续签新租赁合同,但租赁期限不能超20年。任何试图通过补充协议约定超20年租赁期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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