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书是否要到检察院写才有效?
我和别人有个纠纷,对方想让我出谅解书,有人说谅解书必须到检察院写才有效,可我觉得挺麻烦的。我就想问问,谅解书是不是非得在检察院写才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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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它并非必须要到检察院去写才有效。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谅解书本质是表达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体现。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份谅解书就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这里强调的是双方达成和解,并未对谅解书的书写地点作出限制。 也就是说,谅解书可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等不同的刑事诉讼环节出具,也可以在其他场合由双方自行签订。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谅解书是在律师的见证下,或者在基层调解组织的主持下,甚至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后签订的,这些谅解书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当然,无论在哪里书写谅解书,最好都能确保内容明确、具体,表述清晰,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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