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飞机服务会被判刑吗?


“打飞机”服务通常指的是一种非传统意义上的性交易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它涉及到多个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卖淫、嫖娼”,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和解读。一般来说,传统意义上的卖淫嫖娼通常是指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性关系,但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对于“打飞机”这类非插入式的性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存在一定争议。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按照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如果涉及到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打飞机”等类似性交易活动,那么就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有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打飞机”等性交易服务,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刑的。 此外,开设场所专门提供“打飞机”等性交易服务,还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类似性质的“开设淫窝”行为,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来认定罪名和量刑。总之,“打飞机”服务虽然在是否属于传统卖淫嫖娼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但相关的组织、介绍等行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的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