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是由法院指定进行鉴定吗?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需要对一些证据进行鉴定。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是由法院来指定,还是我自己可以选择呢?我担心自己选的鉴定机构结果不被认可,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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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的确定并不完全是由法院来指定的,存在多种情形。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鉴定的需求,法院会先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这种方式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给予了双方一定的自主性。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对于合同标的的价值有争议需要鉴定,就可以先尝试协商确定一个大家都认可的鉴定机构。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那么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这是为了保证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鉴定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例如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双方无法协商出鉴定机构,此时就由法院指定。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但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对其真实性、可靠性提出质疑。法院会对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准许。所以,虽然当事人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但为了避免后续的争议,最好还是通过协商或者法院指定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综上所述,鉴定机构的确定存在当事人协商、法院指定以及当事人自行委托等多种情况,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和实际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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