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议离婚确定房产归属后协助过户是义务吗?

我和前妻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里明确了房子归我。可现在我要求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她却不肯。我就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她是不是有义务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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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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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中,当夫妻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了房产的归属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通常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下面从法律概念和相关法律条文两方面来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协议离婚和房产归属的概念。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而房产归属则是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房产的所有权进行明确划分,确定哪一方拥有该房产。当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某一方所有时,这就形成了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从法律条文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既然在协议中确定了房产归属,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就拥有了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过户的义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拥有房产的一方要求对方协助过户,而对方拒绝履行,那么拒绝方就构成了违约。拥有房产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判决,拥有房产的一方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协议离婚确定房产归属后,协助过户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这不仅是对离婚协议约定的遵守,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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