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报优先权是全部的吗?


在探讨破产申报优先权是否为全部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破产申报优先权的概念。破产申报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旨在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破产时能够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不同类型的优先权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限制,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全额申报。 首先是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这种优先受偿权也是有限制的。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那么未受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比如,甲公司以其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为乙公司的800万元债权设定抵押,当甲公司破产时,乙公司只能就该房产的价值500万元优先受偿,剩余的300万元则作为普通债权。 其次是职工债权的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但在实践中,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职工债权,也可能无法全额获得清偿。 再者是税收债权的优先权。税收债权也享有一定的优先地位,但同样会受到破产财产的限制。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税收债权也不能保证全额受偿。 综上所述,破产申报优先权并非都是全部的。不同类型的优先权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限制,并且最终能否全额受偿取决于破产财产的状况。债权人在进行破产申报时,需要准确了解自己所享有的优先权类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同时,也需要做好可能无法全额受偿的心理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