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邀请书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的招投标流程,收到了投标邀请书。我不太清楚这个投标邀请书在法律上的性质,它到底是不是要约邀请呢?我想知道这对我后续参与投标会有什么法律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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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投标邀请书是不是要约邀请,我们首先得了解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发出一个信息,邀请别人来跟自己谈交易条件,发出这个信息的人并不受其内容的严格约束。 在我国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投标邀请书,但从性质上看,投标邀请书和招标公告类似。 招标活动一般有招标人、投标人等主体。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目的是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招标人通过投标邀请书,告知投标人项目的大致情况、投标的条件等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招标人就必须和某个特定的投标人达成合同。 投标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如果参与投标,投标人会按照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提出自己的报价、方案等,这实际上就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招标人在收到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进行评标、定标,选择合适的中标人,然后和中标人签订合同,这就是承诺的过程。 所以,投标邀请书通常被认为是要约邀请。它只是招投标活动的一个起始环节,起到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的作用,而不是直接确定合同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的要约。这对于投标人来说,意味着在收到投标邀请书时,自己并没有与招标人建立起合同关系,是否参与投标有自主决定权;对于招标人来说,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也不受到投标邀请书内容的绝对约束,仍然可以在后续的招投标程序中按照规定进行选择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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