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涉税信息有什么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针对涉税信息作出具体规定,但民法典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条文与涉税信息保护密切相关。 首先,民法典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涉税信息往往包含了个人或企业的收入、纳税情况等内容,这些信息能够反映特定主体的经济状况,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因此受到民法典的保护。 其次,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涉税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这意味着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在收集、使用和披露涉税信息时,需要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操作。 再者,信息主体对自己的涉税信息享有一系列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益,有权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如果个人的涉税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或滥用,信息主体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此外,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涉税信息相关事务。无论是纳税人提供涉税信息,还是税务机关等处理涉税信息,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和处理信息,不得隐瞒、虚假陈述或恶意利用涉税信息。总之,民法典通过多个方面为涉税信息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