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股东控股的两个单位投标是否算有关系?
我有两个单位,都是由我控股的。现在有个项目要投标,我想用这两个单位去投,但是不太确定同一股东控股的两个单位投标在法律上算不算有关系。如果算有关系,可能就会影响投标,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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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同一股东控股的两个单位投标通常是算有关系的。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所谓同一股东控股,就是指这两个单位都被同一个股东掌握着主要的控制权,这个股东能够对单位的决策等重大事项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同一股东控股的两个单位,属于存在控股关系的情况。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如果允许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参与投标,可能会出现这些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比如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等,这会严重破坏招投标的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以及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同一股东控股的两个单位去投标同一项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而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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