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骨折侵犯的是健康权还是身体权?
我和别人起了冲突,不小心把对方弄骨折了。现在对方说我侵犯了他的权利,我不太清楚这算侵犯健康权还是身体权,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我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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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两个不同但又紧密相关的概念。身体权主要指的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所享有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我们的身体不能被随意破坏、侵扰,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是身体权的核心。比如,未经他人同意剪掉他人头发,这就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因为头发是身体的一部分,破坏了身体组织的完整。 而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它更侧重于身体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健康状态。当他人的行为导致我们身体机能受损,影响了正常的生理功能时,就可能侵犯了健康权。例如,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我们生病、残疾等,使身体的健康状况受到损害。 致人骨折这种情况,既涉及身体权又涉及健康权。从身体权角度看,骨折破坏了身体组织的完整性,骨头作为身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连续性被破坏,这显然侵犯了身体权。从健康权角度而言,骨折会使受伤者的身体机能受到影响,比如受伤部位无法正常活动,肢体的运动功能受限,影响了身体整体的正常运作,损害了身体的健康状态,因此也侵犯了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所以,致人骨折的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常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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