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哺乳期”是免罪金牌吗?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关于哺乳期犯罪的事情,心里有些疑惑。想知道在法律上,是不是只要处于哺乳期,犯了罪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想具体了解一下哺乳期在法律上对于犯罪处罚到底有哪些规定,是不是真的就不用受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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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并非免罪金牌。首先要明确,免罪金牌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犯了罪却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在我国法律体系里是不存在的。 在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些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由此可见,哺乳期妇女并不必然宣告缓刑,不是只要在哺乳期就不用服刑。比如原量刑期是三年以下,且没有前科、社会危害不大的哺乳期妇女,才可能适用缓刑;要是没有争取到缓刑,过了哺乳期,还是要继续服刑。 另外,哺乳期妇女有一些特权。哺乳期可以取保候审、监外居住和暂予监外执行;并且哺乳期监外执行期间可以抵扣刑期。例如某哺乳期妇女判了四年,哺乳期期限为一年,判决时该妇女哺乳期尚余10个月,那么待哺乳期满,仍要入狱服刑三年零两个月 。还有,如果哺乳期结束,暂予监外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仍需依法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继续完成剩余刑期。而且,哺乳期再孕可以申请继续不入狱,但是剩余刑期将会中止计算,不能抵扣。例如某哺乳期妇女判了四年,哺乳期期限为一年,判决时该妇女哺乳期尚余10个月,如果哺乳期该妇女再孕,待该妇女生产并哺乳完毕,仍要入狱服刑三年零两个月。 相关概念: 缓刑:就是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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